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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糾紛之提早終止合約
承租及續約之時,管理室皆有管理員24小時全天候值班,認為安全無虞(我是女生)所以才租的。但是卻於近日無預警縮減人力編制,只剩下白天一個管理員,晚上和星期日都沒有,雖然有新設立保全系統;但前後門還是遭人翻牆打開、門把也遭破壞(是早上才發現的\不知道是住戶還是其他),但是保全系統沒有響,保全公司人員或管理員也沒有及時前往查看並處理,僅事後派人修復前門、張貼公告於後門,安全上有問題,請問:我可以提早終止合約嗎?有任何法律可以保障例如民法或消保會?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<div></div> 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,如有瑕疵,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,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,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,仍得終止契約。
如果可以舉證當然可以依法處理,不過如果當時合約未經公證,提告法院曠日廢時 可以跟房東溝通看看
相信房東可以理解的 可以跟房東溝通看看房東可以理解的 還是先把問題與房東溝通,看房東能不能與管理公司那裡做協調處理,真的無法解決,再考慮要不要搬走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 看見有意思就進來看看~感謝大大的分享 這條文可以廣義解釋嗎??
如果後院有塊地
導致下雨天常有怪怪蟲會溜進房屋內
比如蜈蚣,馬陸,怪怪多腳蟲等
可以提早解約嗎?Thx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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