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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浩鼎員工認股所得 每張40萬認定,要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zues889120    時間: 2017-2-14 01:45 PM     標題: 浩鼎員工認股所得 每張40萬認定,要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

我不清楚稅法的規定,
也不知道新聞的正確性(可信度)
如果屬實,大家就要小心"員工認股"~問題很大.

2017-02-14 00:23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╱台北報導
財政部表示,員工認購公司股權的價格,若低於執行權利日當日時價收盤價,其差額部分依所得稅規定,核屬於十類所得中的「其他所得」,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所得額,依法課徵所得稅。
外傳浩鼎員工面對天文數字的扣繳憑單,沒賣股沒收入還要繳幾百萬的稅。國稅局指出,今年浩鼎公司依規定在1月底有填報員工其他所得扣繳、免扣繳憑單,且在2月初已申報,因此員工才收到相關憑單。
而若以該案來看,由於浩鼎去年辦理員工認股是1月8日,認股價格為248元,行使認股時的時價也就是收盤價約為648元,依照財政部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核釋,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(收盤價)超過員工認股價格差額部分,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,將收買的股份轉讓予員工。
而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的「其他所得」,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所得額,依法課徵所得稅。該案差額為每股400元,若認股一張即為40萬元,須加入總所得中計算,再按不同級距稅率課徵綜所稅。
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說,十類所得還包含機會中獎獎金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等,雖有員工誤解沒賣股票還要繳稅,但就像尾牙摸彩抽中汽車,不能說沒有出售(交易)就不算所得,仍是屬於民眾的所得之一。

作者: zues889120    時間: 2017-2-14 01:51 PM

如果當初認購 1張 ,
國稅局核定的價差所得 40萬 ,(稅率 ?%)
以今天市價 290元賣掉 ,
獲利 4萬 .
這 4萬元不知道足不足以繳稅 ?
作者: thomas770701    時間: 2017-2-14 06:43 PM

哇~~我也想要認~~~
認乾爹~~~
作者: bluestart116    時間: 2017-2-14 09:35 PM

相信我…台灣想的到的稅都扣了!想不到的…也準備扣了…阿門
作者: pin1208    時間: 2017-2-14 09:59 PM

應該去找公司討公道
當初應該在笑
作者: jimh69    時間: 2017-2-14 10:29 PM

應該是沒賣就不要繳才對
台灣稅制很有問題
作者: kobe90043    時間: 2017-2-15 06:40 AM

國稅局這種認定方式還真是
作者: zues889120    時間: 2017-2-15 09:25 AM

依財政部的解釋,
應該是鼓勵參與員工認股的人,應該當天執行賣出,
而不該長期持有去"賭"未來股價的張跌!
看起來好像也有一點道理。
作者: shodomans2009    時間: 2017-2-15 10:09 AM

國稅局

絲毫都不考慮

股價到底會不會年息
作者: shodomans2009    時間: 2017-2-15 10:11 AM

zues889120 發表於 2017-2-14 01:51 PM
如果當初認購 1張 ,
國稅局核定的價差所得 40萬 ,(稅率 ?%)
以今天市價 290元賣掉 ,

政府機構永遠只針對有利的地方解釋

至於賠錢

他們懶的理我們
作者: kakukiki    時間: 2017-2-15 10:23 AM

政府愈來愈鼓勵短線持有,日後想要有股利等扣抵,找屎~~

不先跑先贏~~
作者: shodomans2009    時間: 2017-2-15 10:24 AM

bluestart116 發表於 2017-2-14 09:35 PM
相信我…台灣想的到的稅都扣了!想不到的…也準備扣了…阿門

不管給政府

課在多的稅

也永遠不夠

作者: shodomans2009    時間: 2017-2-15 10:57 AM

jimh69 發表於 2017-2-14 10:29 PM
應該是沒賣就不要繳才對
台灣稅制很有問題

政府本身

就是

很大的流氓
作者: shodomans2009    時間: 2017-2-15 10:59 AM

kobe90043 發表於 2017-2-15 06:40 AM
國稅局這種認定方式還真是

官方的計算方式

本來就

不切實際
作者: as066987274    時間: 2017-2-16 03:08 AM

感謝大大分享此訊息 值得仔細研究
作者: kukuchi05    時間: 2017-2-16 02:2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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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zues889120    時間: 2017-2-20 08:24 PM

比較公平的方式是以賣出時的價格來認定價差所得。
但是在實務執行上恐怕不容易執行。

作者: heller12    時間: 2017-2-21 01:31 PM

根本沒賣到那個價錢也以那個價錢課稅   政府官員腦袋真有問題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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